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长沙市、湘潭市水务局: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1)。《管理办法》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2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文本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推荐格式的通知》(建城函〔2015〕44号),要求统一规范管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为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确保《排水许可证》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是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确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实施排水许可是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各市州、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管理办法》,强化法制手段,依法实施排水许可,对排水户排水进行日常监督、检测和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健全排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
二、加强排水监测。各市州、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或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和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作为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依据。对安装的水量计量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校核。定期监测排水户水量和水质,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掌握排水户污水排放情况。
三、加强管网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排水相关专业规划与设计,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老城区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凡是城镇排水管网覆盖的区域,通过积极引导和实施许可,就近将污水收集进入排水管网,实现污水应收尽收和最终达标排放。
四、促进信息管理。各市州、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排水设施普查成果,积极开展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将排水许可、管网建设、地理信息系统相结合,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及时更新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充分利用其指导城镇市政排水系统建设。
五、突出监管重点。各市州、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列入重点排污名录的单位,要对其主要污染物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六、加强证书管理。《排水许可证》(格式详见附件2)由我厅统一印制。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城镇排水许可实施程序和审批条件,做好新增城镇排水户排水许可的审查发证以及现有排水户排水许可的复查换证工作,2015年5月1日开始不得使用旧版《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发放应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做到一户一档。
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州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组织工作。各市州、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在2015年4月底前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和管理流程,完成应申请许可的排水户情况摸底,并及时通知排水户限时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5月底前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工作。各市州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排水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意见,核查整改效果。建成区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和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应参照县城标准,在2015年底前完成摸底和排水许可的机制建设,2016年开始正式发放《排水许可证》。其他有条件的镇乡可参照实施。建制镇排水许可管理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发证和管理工作原则上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州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排水许可工作开展情况在5月30日前汇总上报我厅城建处,建制镇工作情况报我厅村镇处。上报材料应明确排水许可主管部门、人员和领导(含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水质监测部门、办理流程、排水户数量;说明排水许可证办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排水许可、管网建设、地理信息系统结合情况等。我厅将城镇排水许可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相关绩效考核并根据各地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联系人:
城建处:何全 朱浩 0731-88950221(兼传真) 88950068
921505242@qq.com
村镇处:王畅 0731-88950316
附件: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7日